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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础(一)
考点一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自然人,即个人主体;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可以分为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考点二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有违法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除了这三种法律责任之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违宪的责任。 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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