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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二)
考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二、入学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保障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和校长负责制
【寄宿制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四、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育补助津贴
【教师职务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育补助津贴】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五、教科书审定制度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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